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江西省辖区内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卫生杀虫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经济实体,以及从事爱卫、疾病控制、科研、教学的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专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全省广大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的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执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纠纷,促进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江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1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江西省建设健康城市的发展要求,举办健康培训,合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健康行为传播及健康评估的有关事宜并组织实施;
(二)
宣传普及有害生物防制的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防病意识,动员全社会人士关注、支持、参与有害生物防制活动;
(三) 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评估、行业服务资质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 组织有害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培训,提倡开展有害生物防制科研和学术交流,促进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技术水平;
(五)
开展科技咨询,指导技术开发,推进健康场所工作绩效,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有害生物防制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有效防制的合理化建议,承办新产品的引进推广和组织供应;
(六) 按照国家要求,规范辖区内有害生物防制药械,阻止违规产品流向市场;
(七) 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技术信息交流,推广防制经验,组织科学考察,发展对外友好往来;
(九)组织协调杀鼠剂及卫生杀虫药、械质量评估和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应用、推广,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十)承办省卫生厅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和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和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工作实践;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协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四)协会会员:由协会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协会会员,发给协会会员证。每个协会会员要确定一名负责人或联系人,作为协会会员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权;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向协会申请技术咨询、举办新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提供和推荐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先进经验,积极为协会输送有关有害生物防制的信息;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 所收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协会的办公经费,维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有害生物防制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本底调查,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有害生物防制宣传等项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爱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