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江西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支付咨询等劳务费管理办法》(赣财办[2018]51号)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聘请专家支付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赣卫财务字[2019]5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劳务费是指省协会在企业服务资格等级评审、企业项目论证和评估鉴定、人员培训、考试出题、书稿编纂等工作中支付给相关人员的评审费、鉴定费、课时费、咨询费、撰稿费及由此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差旅费补助费等。
二、企业申报开展的服务资格等级评审、企业项目论证和评估鉴定,由省协会聘请的专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伙食和住宿等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聘请专家授课、文稿编纂等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省协会承担。
三、企业服务资格等级评审按照《江西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协会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聘请的专家赴现场评审由申报企业支付专家评审费;企业项目论证和评估鉴定工作参照执行。
四、本着为广大会员服务的宗旨,省协会举办培训活动原则上不收取培训费,聘请专家的课时费、咨询费、撰稿费等由省协会支付。
五、聘请专家支付劳务费用标准如下:
(一)企业服务资格等级评审和企业项目论证和评估鉴定的专家评审费,按照每个企业或项目1000元/人支付。对每个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评估鉴定时间不超过一天,如超过一天,第二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二)省协会聘请专家授课、考试出题、编纂文稿支付劳务费用,工作时间在一天以内按照600元/人标准支付,工作时间超过一天的,第二天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聘请知名专家参加活动时,可按上述标准上浮50%执行,确应工作需要,高于标准的应书面提请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双方协议支付。
(三)省协会聘请专家跨省或省内跨地区开展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差旅费等,参照我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六、专家劳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专家的银行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并且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七、相关单位支付劳务费时,应填写《专家劳务费签收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归档。
附:专家劳务费签收表
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
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专家劳务费签收表
支付原因: 时间: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金额(元)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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