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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相关证书管理规定
admin 本网站 2019-11-10 1992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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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相关证书管理规定

按照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印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10]3号)、《江西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赣爱卫发[2015]3号)及《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全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相关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能力证书》”)是衡量防制服务机构开展有害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能力的主要依据。全省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下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及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和我省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要求完成机构服务能力资质等级评定,取得相应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服务能力证书》。颁发的《服务能力证书》可通过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和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网站进行真伪查询,其他部门或单位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二、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全省从事有害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关服务,其证书可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真伪,其他部门或单位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三、我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证书》的使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及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服务能力证书》适用于全省各地;设区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服务能力证书》适用于其所管辖的区域范围。

    四、取得《服务能力证书》的服务机构当发生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情况变更时,应在主要信息变更一个月内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及其他变更内容的相关资料赴发证单位申请换发新的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更新服务机构的信息,同时销毁原有证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其《服务能力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上述违法、违规情况一经查实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可注销其使用的相关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注销和违法、违规使用证书的机构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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