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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admin
本网站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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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会员缴纳会费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有基本的经费,以便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及《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本协会是江西省从事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专业性社团组织,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费来源之一。
第二条、按照《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全体会员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员统一于每年9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逾期至10月30日仍未缴纳会费的,将在协会官网通报告示。新会员于入会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会员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不与协会联系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并主动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牌匾。协会将在每年12月公布退会会员清单通报各地爱卫、疾控等相关政府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报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 会员单位1000 元/年;
(二) 理事会员单位2000/年;
(三)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3000 元/年;
(四) 副会长会员单位10000 元/年;
第六条、会费由协会负责收取及管理,开具江西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七条、会费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 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会费纳入本协会财务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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