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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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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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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的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增加收入,减少开支,厉行节约,增加积累。
第三条 协会配备专职的出纳员,会计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建帐公司负责。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日常收付管理
1、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除填制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帐本。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2、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由出纳复查所属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由会计在事前或事后审核原始凭证。
第五条 现金管理
1、所有现金业务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所有支付的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协会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只限于工资性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款项。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3、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白条抵库存。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准借出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第六条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1、支票付款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签章方为有效。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必须分别掌管,不得由一个人包办。
2、必须按顺序号签发支票。签发支票在支票备查簿上签名登记。
3、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或无抬头和远期支票,特殊情况确需签出的,要填写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并规定最高限额。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4、支票结算起点为10000元,用款10000元以上的,一般应以支票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需经会长批准。
5、支票领用手续:凡是使用支票支付时,经会长审批,并由出纳填写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后交领用人。支票领用人要严加保存,无论是否使用,均应于次日办理核销或延用手续。如发生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及领导报告,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造成损失时,领用人要对此承担损失责任。
第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1、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保证金等结算工具。
2、及时办理结算,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按规定及时转回。
第八条 现金日记账按币种设置,银行日记账要按账号分别设置,每日要结出余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每日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每月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实际收支进行调节,使之帐实相符。
三、内部借款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借款的,应填制“借款单”,写明还款日期,由会长审批,并凭审批件到出纳处办理预支款手续,领取支票或现金。
四、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实行财产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1、财产主管部门——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建设和购置、处置和报废等业务;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建立台帐,注明设备的型号、原价、使用部门,每年组织清查盘点一次并与财务使用部门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2、财产使用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
3、财产核算人——协会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综合价值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建设与购置,一般按下列办理:
1、申请购建——由使用部门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的报告。
2、审核批准——由会长批准;如购置大型设备、机具、车辆、房产等金额超过5万元的,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万元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3、结算付款——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报告,订货、验收单、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单据,由会长批准,到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
固定资产的停用、出售或报废处理,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对单价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者按财产原价的20% 赔偿,10000元以上的部份按财产原价的5% 赔偿;对已投保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按保险免赔金额的全额予以赔偿。
2、对已达到了使用年限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废申请,申请须注明报废物品的型号、数量、原价、购买时间,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会长批准方能报废,并知会秘书处,残值收入应交回给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任何部门均无权自行作报废处理。
五、收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各项收入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所有收入都必须出具“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并凭账单进账。
第十四条 会费收入管理
协会的会费收入,由秘书处负责催收,财务统一收取。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由其相关部门负责催收,财务统一收取。
第十六条 发票由财务专人登记保管、开票。
第十七条 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成本、费用开支预算制度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严格控制在规定或核定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或核定范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有特殊情况要开支的,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审批,事后凭申请报告及发票会长审批后报销。
七、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接待费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数和开支标准,做到内外有别。因业务需要开支的,就餐前必须请会长,餐后经会长审批方可报销。
八、差旅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前报告,在省内出差的须事前经会长批准;到省外出差的,一律经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报销差旅费时,由本人填写报销凭据,按有权批准出差的权限审批报销。在出差期间,因游览等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出差需住宿的,一般应选择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旅馆住宿标准双人房。 出差(不含培训、学习、会议等)伙食补助标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差补贴标准执行。参加培训、学习、会议等已有补贴或计入费用的,不再给予伙食补贴。出差有特殊情况确要报销餐费的要从严控制,需经会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出差的交通费用按下列规定开支:
1、使用协会车辆出差的,按协会汽车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因公出差,使用个人车辆的,加油、路桥费、停车费实报实销,个人车辆按市区内300元/天,市区外400元/天,省外500元/天给予个人交通补助。
3、省外出差一般选乘高铁、火车、汽车、飞机,事先须经会长批准。
九、通讯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通讯费用按有关通讯费用补贴规定执行。报销时需经会长审批。
十、车辆、交通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汽车费用按协会有关的汽车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需经会长审批。
十一、办公、劳保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公用品按协会有关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需经会长审批。
劳保生活用品采购,加工、制作、维修等统一由秘书处拟采购计划后集中采购。报销时需经会长审批。
十二、净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期实现的收入,要全部及时入账,并和与之对应的费用相互配比,财务在核算过程要能准确反映出主要经营成果。
十三、财务状况分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状况分析:从本期收入与上年同期作对比说明。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分析: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增减变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分析:分析净资产的形成比例;分析净资产完成情况及其原因。
十四、财务报告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的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协会财务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五、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由会计负责保存会计档案,按照会计制度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对会计档案作出处理,对要销毁的档案,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主管审查、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秘书处有关财务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签名。
第三十四条 借阅会计档案,必须经会长批准,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写借条,并限期归还。
第三十五条 由于会计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十六、内部结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票要在月末之前及时报销,一般不跨月,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各类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收据、支出证明等。报销单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经财务核对、审查后方能支付报销。
第三十七条 内部报销会长审批权限单项业务开支在 20000 元以内,单项业务开支50000元以上审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单项业务开支100000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决定;固定费用审批有会长直接审批。
十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2018年9 月25日经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并实施,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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