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江西省贯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为本协会会员的各类有害生物防制机构。
第三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是指从事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白蚁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控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以下简称“服务能力等级评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能对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的机构综合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并做出服务能力等级的结论。
第五条 服务能力等级评审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江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指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实施。协会成立由承担有害生物防制行政管理人员和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组成的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库)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由省协会在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库)随机抽取专家与协会专职人员共同组成评审组开展审核工作。
第八条 省协会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质量控制检查组,开展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检查,督促提高防制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 省协会每年度应向省爱卫办报告全省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能力等级标准
第十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B级和C级。
第十一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以基本条件、资产与场所、药品与器械设备、防制人员、组织管理、防制能力和服务质量等七个方面为依据。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可按照《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条件》(附件1)和自身能力水平,自愿申请服务能力等级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服务能力等级认定,应向省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申请表》(附件2);
(三)按照《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条件》准备相应材料,应包括:企业员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等复印件;其他证明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房产证明或租凭合同,药品使用“三证”、器械购入证明及合格证复印件;近两年企业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营业额数据资料;药品和器械仓库等场所、防制服务车辆、药品与器械、劳保用品等实物照片;企业规章制度及防制方案等并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省协会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机构,组织专家实施现场评审,初审未达到相关要求者给予二个月整改期,整改合格后再组织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采取现场核实申报材料、实物核对、查阅资料,走访服务对象等方法进行并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省协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经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结果在江西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网站公布,并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能力证书”)。
第十九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协会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服务能力等级评审。
第五章 服务能力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证书由省协会统一编号后制发,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服务能力证书有效期三年。持证机构应在服务能力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协会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换证的,原服务能力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复审材料如下:
(一)《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复审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法人身份证和已获得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持证机构服务能力证书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等应与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向省协会提交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变更申请,经核实无误后,换发服务能力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三)需变更的项目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故无法开展正常工作的持证机构,应当向省协会交回服务能力证书,并登记注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协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公众投诉举报 等情况,对持证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开展现场核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构对协会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工作过程 或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机构或持证机构应遵守质量至上、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采用一切不正当手段,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省协会核实认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和撤销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等处理。
(一)在服务能力等级申报、复审申报及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办法等行为的;
(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或过期使用服务能力证书等行为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产生负面影响的;
(四)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不按规定服务,受到被服务单位投诉或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或通报的;
(五)存在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诚实守信方面问题的;
(七)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恶性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承接服务区域或应急防控工作不力,导致传染病疫情蔓延或者出现责任事故的;
(九)长期不参加省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 受到降级的服务机构,需在满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等级认定;被暂停证书的服务机构,需在满两年后方能重新申请等级认定;被撤销证书的服务机构,需在一个月内回收证书,拒不回收者,协会公告作废。
第七章 评审费用
第三十条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工作,省协会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评定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专家评审费(1000元/人)及相关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由申请评审机构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江西省卫生的害生物防制协会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条件》
2.《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申请表》
3.《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复审申请表》